中国古代丧服的五服等级

《仪礼·丧服》所规定的丧服,由重至轻,有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五个等级,称为五服。

五服分别适用于与死者亲疏远近不等的各种亲属,每一种服制都有特定的居丧服饰、居丧时间和行为限制。

1.斩衰

这是最重的丧服,适用于子为父、未嫁之女为父、嫁后因故复从父居之女为父,嗣子为所嗣之父、承重孙为祖父,妻妾为夫,父为长子。

明清二代,规定子(包括未嫁之女及嫁后复归之女)为母(包括嫡母、继母、生母)也服斩衰。子女为父母服最重之丧,这容易理解,妻妾为夫也不难理解,因为这都是以卑对尊。

《清史稿·礼志十二》说:

斩衰三年,子为父、母;为继母、慈母、养母、嫡母、生母;为人后者为所后父、母;子之妻同。女在室为父、母及已嫁被出而反者同;嫡孙为祖父、母或高、曾祖父、母承重;妻为夫,妾为家长同。

但是,父为长子却是以尊对卑,为什么要服斩衰呢?这是因为长子是嫡妻所生的第一个儿子,如嫡妻无子,则“有嫡立嫡,无嫡立长”,可在妾所生之子中立最年长的一个为长子。长子是家族正统所系,同被称为庶子的其他诸子相比,具有特殊的地位。“父为长子”,这里所称的父,必须本身就是长子,是上继父、祖、曾祖、高祖的正嫡,他的长子将来要继承正嫡的地位,是先祖正体的延续,承受宗庙付托之重。

在这种情况下,长子先死,父为之服重丧,一则表示为自己的宗族失去可以传为宗庙主的重要人物而极度悲痛,二则表示对祖宗的尊敬。

秦汉以后,随着典型的宗法制度的瓦解,斩衰中父为长子服重丧这一项,就不再实行了。

持斩衰之服者,在三年丧期中的饮食起居日常行为也有制度规范。在饮食方面,《礼记·间传》说: “斩衰三日不食。” 百日卒哭以后,可以“疏食水饮”,可以用酱醋调味。丧满服阕,禫祭以后,才能饮酒食肉。

但也有变通之处,《礼记·曲礼》就说: “有疾则饮酒食肉,疾止复初。……五十不致毁,六十不毁,七十唯榱麻在身,饮酒食肉处于内。” 意思是说,居丧期间身有疾病或年事已高,为了避免身体毁伤,不能从头至尾办完丧事,陷于“不慈不孝”,允许增加营养以保护健康。

在居处方面,规定在未葬以前,孝子要 “居倚庐,寝苫枕块”,“寝不脱绖带” 。倚庐是靠着门外东墙临时搭建的简陋棚屋,苫为草垫,块指土块。既葬以后,孝子所居倚庐的内壁可以涂泥挡风。百日卒哭以后,可以对倚庐稍加修整,并铺设不纳头的蒲草席。一年小孝,才拆除倚庐,在原处改建小屋,用白灰涂墙,称为垩室,居于其中,并铺用普通寝席。二年大孝,复居正寝,但仍不能用床。直到服丧完毕,才一切如常。

妇女居斩衰之丧,则不必居倚庐和寝苫枕块。其他方面,规定在未殡之前,孝子要哭不绝声, “昼夜无时” ,既殡以后,要一朝一夕哭两次。

以后在整个丧期中, “思忆则哭” 。至于不得婚娶,不得赴宴,不得听音乐,不得游戏笑谑等,更是理所当然。还有三月不沐、在大孝移居正寝之前,夫妇不得同居等要求。总之,为了表示哀痛之深,持斩衰之服者在居丧期间要过极不正常的生活。事实上这许多琐细而苛刻的规定,一般人很难完全做到,后世也多有变通。只是名义上的礼节,饮食之类,更难限制。

但居丧尽哀,仍是普遍的伦理要求,形毁骨立,扶而能起,杖而能行,被认为是孝心的体现。孝子们向亲友分发讣告,也每自称 “稽颡泣血,匍匐苫次” 

东汉以后,服斩衰之丧者如是现任官员,必须离职成服,归家守制,叫做丁艰或丁忧。父丧称丁外艰或丁外忧,母丧称丁内艰或丁内忧。

至丧期结束,才能重新复职。在特殊情况下,皇帝以处理军国大事的需要为理由,不让高级官员离职守制,称为夺情。但遵旨依旧任职视事者,往往被攻击为有悖人伦,因此要承受极大的舆论压力。

在科举时代,士子遇斩衰之丧,在丧期内也不得应考。如得到父母亡故消息故意隐瞒,不离职奔丧,叫做匿丧。被发现后,会受到严厉处分,而且为人们所不齿。因而,古代人子都遵循以“孝”为先的儒家思想。

现代社会也提倡孝道,这是对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继承。

2.齐衰

是次于斩衰的第二等丧服,本身又分四个等级:齐衰三年,齐衰杖期,齐衰不杖期,齐衰三月。

齐衰三年适用于在父已先卒的情况下,子及未嫁之女、嫁后复归之女为母,母为长子。

父母虽然同为子女的生身之亲,但在宗法社会中,父为一家之长,父母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又因为男女不平等,夫为妻只服齐衰杖期,父在而母卒,其子所服不能重于父亲,也只能跟着服齐衰杖期。如果父已先卒,则可以加重丧服,但仍为父的余尊所压,所以服次于斩衰一等的齐衰三年。

对继母的丧服,与亲生母相同,这是由于继母与自己虽无血缘关系,但她是父亲的正式配偶,地位与亲生母一样,所谓“继母如母”,服制也就没有区别。

唐玄宗时制定《开元礼》,把对母亲(包括嫡母、生母、继母、嗣母)的服制改为不管父在、父不在,一律齐衰三年,明代以后又加重为斩衰三年,与父丧完全一致。至于母为长子,是根据母从于父的原则,但《丧服》所定子为母只服齐衰,母对长子当然不能更重于此,所以也低于父为长子一等,定为齐衰三年。

《明史·礼志十四》说:

子为父母,庶子为其母,皆斩衰三年;嫡子、众子皆齐衰杖期。

明代以后,母为长子改为齐衰不杖期。

齐衰三年的全套丧服是:疏榱裳、齐,牡麻绖,冠布缨、削杖、布带、疏屦。

疏有粗意,疏榱裳是用每幅四至六升的粗麻布制作的,较斩衰所用略细。衣边经缝合而显齐整。牡麻绖是用不结子的雄麻的纤维织成的粗麻布带子,也包括首绖、腰绖两种。丧冠所用麻布也较斩衰略细,并以麻布为缨,叫冠布缨。杖用桐木制作,叫削杖。布带为麻布所作,用如绞带。疏屦也是草鞋,但用细于菅草的藨草、蒯草编成。妇女则无冠布缨,代以布总和用柞木制作的恶笄,仍梳髽,其余同男子一样。

齐衰三年丧期也是名为三年,实际上二十五月(一说二十七月)而毕。

齐衰杖期适用于父尚在世的情况下,子、未嫁之女、已嫁复归之女为母,夫为妻。父在为母仅服杖期,是因为“资于事父以事母而爱同。天无二日,士无二王,国无二君,家无二尊,以一治之也”。但为父斩衰三年、为母仅齐衰杖期,总嫌轻重不当,“孝子心有不安”。后世对这一规定有所变动。

齐衰杖期丧服与齐衰三年完全相同,所不同的只是丧期较短,仅为一年。

齐衰不杖期适用于为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未嫁之姐妹、长子以外的众子以及兄弟之子。

此外,祖父母为嫡孙、出嗣之子为其本生父母、已嫁之女为父母,随母改嫁之子为同居继父、妇(儿媳妇)为舅姑(公婆)、为夫之兄弟之子,妾为女君(夫的正妻)也服齐衰不杖期。

旧时宗法制度认为,女子一旦出嫁,就脱离了父亲的宗族而加入丈夫的宗族, “妇人有三从之义,无专用之道,故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故父者,子之天也。夫者,妻之天也。妇人不二斩者,犹曰不二天也” 。妇女不能有两重服斩衰之丧的关系,所以已嫁和未嫁有很大区别,已嫁妇女就不再为父母服三年重丧了。

齐衰不杖期的丧期与齐衰杖期没有区别,都是一年,丧服则有两处不同,一是不用杖,二是改疏屦为麻布制作的麻屦。

齐衰三月适用于为曾祖父母,高祖父母。此外,一般宗族成员为宗子,也是齐衰三月之服。

在宗法制度下,大宗宗子作为祖先的继承人,宗族的象征,是全体家族成员宗奉的对象,宗族成员即使与宗子的血缘关系已相当疏远,也要为之齐衰三月以表示尊祖敬宗。

齐衰三月丧期很短,仅为三月,丧服与齐衰不杖期基本一致,只是改用麻布制作的麻屦为用细麻绳编成的绳屦。

对服齐衰之丧者,丧期内的饮食起居,也有一定的规范。齐衰三年也是重丧,其要求与斩衰三年大致相同,只是饮食方面改初丧三日不食为二日不食,以示稍轻。

齐衰杖期、不杖期则是初丧三餐不食,然后疏食水饮,不食菜果。杖期者终丧不食肉、不饮酒。不杖期者三月既葬之后可以食肉饮酒,但不能与人会饮共食。

居处方面,除齐衰三年也有倚庐之制外,其余一律居垩室,但不杖期者三月之后可以复归正寝。齐衰三月与杖期、不杖期差别不大。但丧期既短,三月之后,就一切如常了。

3.大功

大功次于齐衰一等,适用于为从父兄弟(伯叔父之子,即堂兄弟),已嫁之姑母、姊妹、女儿,未嫁之从父姊妹(伯叔父之女,即堂姊妹)及孙女,嫡长孙之外的众孙(包括未嫁的孙女),嫡长子之妻。

此外,已嫁之女为兄弟及兄弟之子(侄),已嫁、未嫁之女为伯叔父母、姑母、姊妹,妻为夫之祖父母、伯叔父母以及夫之兄弟之女已嫁者,出嗣之子为同父兄弟及未嫁姊妹,也都是大功之服。

大功的丧期为九个月,丧服为布榱裳,牡麻绖,冠布缨,布带,绳屦。

居大功之丧者初丧三餐不食,葬前居于垩室,疏食水饮,不食菜果,三月既葬,可食肉饮酒,复居正寝。

4.小功

小攻次于大功一等,适用于为从祖父母(父亲的伯叔父母),堂伯叔父母(父亲的堂兄弟及其配偶),从祖兄弟(父亲的堂兄弟之子),已嫁之从父姊妹及孙女,长子外的诸子之妻,未嫁之从祖姑姊妹(父亲的伯叔父之女及孙女),外祖父母、从母(姨母)。

此外,妻为娣姒(妯娌)、夫之姑母、姊妹,出嗣之子为同父姊妹之已嫁者,也服小功。

《仪礼·丧服》说: “小功者,兄弟之服也。” 《唐律疏议·名例》说: “小功之亲有三:祖之兄弟、父之从父兄弟、身之再从兄弟是也。”

小功丧期为五个月,其服饰是布榱裳,澡麻带,绖、冠布缨,吉屦无绚。小功所用的麻布较大功更细。所谓澡麻,是指经过洗涤的较白的麻。吉屦就是日常所穿的鞋,绚是鞋鼻上的装饰,用以系带。小功是轻丧,不必专备服丧用的鞋,吉屦去绚就可以了。

5.缌麻

这是最轻一等的丧服。缌麻丧期仅为三个月。当时用来制作朝服的最细的麻布每幅十五升,如抽去一半麻缕,就成为缌。因为其细如丝,正适宜用作最轻一等的丧服。

清代,凡男子为本宗之族曾祖父母、族祖父母、族父母、族兄弟,以及为外孙、外甥、婿、妻之父母、表兄、姨兄弟等,均服缌麻。

小功及缌麻在五服之中属于轻丧,要求居丧者初丧之时两餐不食或一餐不食,丧期内不饮酒食肉,但不作严格规定,仍居正寝,并可用床。

对斩衰三年、齐衰三年、齐衰杖期、齐衰不杖期、大功、小功的丧服,还有受服的规定,也就是在居丧一定时间后,丧服可由重变轻。

丧服的制定主要考虑宗族关系,但是在西周、春秋时期,君统和宗统往往是一致的,所以《丧服》中还规定了诸侯为天子,大夫、士、庶人为君(此指诸侯),公、士、大夫之众臣(仆隶)为其君(此指主人)的不同丧服。

后世帝王去世,在一定时间内,国内禁止婚娶和一切娱乐活动,全体臣民都要为之服丧,称为国丧。奴仆为主人服丧,也被看作是天经地义的事,体现了古代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

在上述五服之外,古代还有一种更轻的服丧方式,叫“袒免”。在史籍中记载:朋友之间,如果亲自前去奔丧,在灵堂或殡葬时也要披麻;如果在他乡,那就“袒免”就可以了。袒免就是袒露左肩,不戴冠,用布带缚髻。

到了近现代的时候,中国的丧葬习俗受到西方的影响,丧服有了很大改变。通常是在告别死者、悼念亡魂时,左胸别一朵小黄花,左臂围一块黑纱。有些妇女死了,亲人在发际插一朵白绒花。这些象征性的志哀方式,比起古代丧服,是大大简化了。

版权声明:本篇文章(包括图片)来自网络,由程序自动采集,著作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联系我们删除,联系方式(QQ:452038415)。http://www.lyzdy.com/5918.html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