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傈僳族的原始法庭:神判

怒江傈僳族的原始法庭:神判

在现代社会,依照法律打官司,这是司空见惯的事情。然而,从前在世世代代没有成文法律的傈僳人中,他们全靠传统的习惯法和道德规范来约束人们的行动。比如,在村寨、氏族或家族之间发生械斗中,不得伤害妇女和儿童;倘有妇女见双方死伤较多而摆动裙子,奔临战场劝阻械斗时,双方必须立即停战,违者将受到舆论遣责和制裁;还有,当双方头人出面协商调停械斗时,任何一方均不得伤害调解人。

当村民发生矛盾或纠纷时,例如,因为牲口吃了庄稼而发生争吵,一般只须找办事公道的仲裁人,由他出面调解说合,给受损者一些补偿便行了。

复杂纠纷的调解,则由原告、被告双方去找村寨头人调解。当事者双方各自诉说原委和理由。每说一条理由,头人觉得合乎情理便为他放一粒玉米。最后,头人查点双方的玉米,以粒多者为胜。赢者自不待言,即使是输者,亦不过略备水酒赔礼,最后双方握手言和。

有趣的是,能歌善舞的傈僳人在调解诸如家庭不和、夫妻口角以及婚约纠葛时,常常让双方备上酒菜,调解人边听边喝,并乘着酒兴唱起本民族的调子,以各种生动的比喻和富于哲理的唱词,劝说双方言归于好。

靠着这些传统的习惯做法和道德规范,不仅有助于生产活动和产品分配的顺利进行,而且对维持部落、村寨的社交活动、婚配习俗、宗教活动,对解决村寨、部落、家族和人与人之间的纷争,也起了重要作用。

但是,如果发生了盗窃、债务纠葛、奸情和人命案一类的重大诉讼,而当事双方又争执不下时,一般都转而求助于古老的“神判”了。

神判是曾存在于傈僳、怒、藏、彝、苗、佤、珞巴、壮、高山等少数民族的古老习俗。这往往是在原告无真凭实据,被告拒不承认,头人又调解无效时,最后采取的最高裁决方式。神判的结果具有绝对的权威,当事双方必须服从,别人也深信不疑。

神判的种类繁多,各地所采用的方式和手段亦不相同。有对天发誓、对神发誓或杀鸡剁狗等杀性发誓,以是否在规定时间里生病或暴死来分输赢的。有以手握或脚踩饶热的石头、铁块或铁犁铧,看看有无烙伤来定是非的。

有以斗鸡、斗蟋蟀、斗田螺或让猫狗相斗,视某一方动物的胜负来判曲直的。

有当事双方同时嚼米一升,以是否嚼完以及口中是否出血来验证真伪的。有双方各拿出一包米来,同锅共煮,再视其生熟程度来判定案件的。还有,当事双方同时潜入水中,以潜水时间长者为胜讼;用竹签扎刺双方手背,以当场出血者为败讼,等等。

据研究,民间这种神判习俗,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原始公有制经济崩溃、私有制经济开始发展的时期。这时,人们有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观念,但又没有成文的法律和相应的制裁手段来保护私有财产和家庭生活。因而,当着村寨发生了偷盗、人命案和奸情(这时的一夫一妻家庭中,已产生了妻子是丈夫的私有财产的观念,与妻子通奸便侵害了丈夫的私有财产),人们只好以睹咒、发誓、占卜等方式来向天神申诉,希望作为最高统治者的天神,能用其明察人间善恶的慧眼,来识破窃贼及奸淫者,并给予惩罚。后来,这种祈神明察和裁决的习俗,与民间捞油锅、捞开水锅,以及用手握或脚踩烧红的石头、铁犁铧一类的巫术相结合,便发展成为离奇古怪而又残酷的神判习俗了。

早期的习惯法和神判,开始还保留有原始民主平等的成分,加上又被涂上一层神的万能和至高无上的色彩,不仅使得当事者绝对服从,也使村众深信不疑。因而,它在维护生产秩序,保障家庭和村寨安宁方面,曾起过积极的历史作用。

但是,进入阶级社会后,神判便慢慢失去其原始民主平等成分,而成了统治阶级欺骗村民、压迫弱者的手段。事实上,那些被逼把手伸进开水锅捞石块的人,被人搀扶着从烧红的铁铧上踩过的人,除了奴隶,便是穷苦百姓。

神判往往使他们倾家荡产,并落下终身残疾。而对于土司、头人来说,神判则是一个发财的机会。因为不论官司谁赢谁输,原告或被告都得拿出相当数量的钱财,分别奉送土司、头人和施行神判的巫师。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一项项法律的颁布、实施,随着人民法庭的建立,神判便成为历史的陈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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