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族的家庭婚姻:一夫一妻制

苗族的家庭婚姻

家庭

以一夫一妻制小家庭为主,儿子结婚生育后即自立门户,家庭成员一般不超过三代。有些人家是在所有的弟兄都结婚后才分家。云南部分地区是父母去世后,成婚的弟兄才分居。父母一般由小儿子养老。分家时给未嫁姑娘要留份“姑娘田”,对年幼的弟弟要适当照顾。在家庭中夫妻地位基本平等。家庭财产由儿子继承,无子的由妻继承,妻死后由丈夫的同胞弟兄平分。老而无子者可收侄儿做后嗣,也可收外姓养子,改姓养父之姓,或招婿入赘,都有继承权。解放前少数久婚无子女的男子,在征得原配同意后,可另娶后妻,舆论和道德是允许的,妻妾在家中无尊卑之分。

婚姻

历史上多是自由婚姻,封建程度加深后,曾出现过媒人说合、父母包办、讲究门第、索要聘礼等现象。苗族地区有专门为青年男女恋爱提供方便的场所与社交活动。黔东南叫“游方”,广西融水叫“坐寨”,黔中黔西叫“跳花”,湘西叫“会姑娘”,云南楚雄等地有“姑娘房”。婚前的性行为是绝对禁止的。

苗族婚姻的禁例是同姓(指苗姓)不能通婚,结拜过兄弟的或被视为弟兄的(如长期同住一寨)子女间亦不通婚。现在部分苗族地区仍遵守“不落夫家”的习俗。

离婚,男女任何一方都可提出,但按习惯,先提出的要向对方赔偿部分联姻费用。丧偶可再婚。过去兄死后嫂子可转房给亡夫的兄弟或堂兄弟。一些地区仍有姑舅表优先婚的现象,但须征得当事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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