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八旗制度的特点特征

1.具有军事、生产和行政等多种职能

作为满族的社会组织形式,八旗制度最初具有军事、生产和行政等多种职能,对早期满族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努尔哈赤规定,“聚集之众多国人,皆均匀整齐点数”即所有人员必须编入八旗,分隶多牛录,即兵民合一,全民皆兵,凡满族成员皆隶于满洲八旗之下。八旗实行三级管理,三百丁为一牛录,置一牛录额真,五牛录为一甲喇,置一甲喇额真,五甲喇为一旗,置一固山额真和二员梅勒额真,八旗制下的女真是兵民合一,平时耕猎,战时披甲当兵,由固山额真、甲喇额真、牛录额真辖领,遵照汗、贝勒命令,冲锋陷阵。八旗制不仅是军事制度,而且还包含了征赋佥役、刑罚及管辖旗人的财经政法等方面的职能,是后金进入辽沈前的政权的特殊组织形式,这样一来,努尔哈赤统辖下的女真国,便不是昔日所辖的各有特色、复杂松散的混合体,而形成了一个统一的国家。

然而,入关后,这种融军事功能与社会功能为一体的制度,反而使得军队臃肿不堪。入主中原后,为了维持八旗成员特殊的政治、经济地位,清廷将八旗官兵及其家属全都包下来,给予他们授官袭爵,占有土地、人丁等许多方面的好处。而长期供养“数十万不士、不农、不工、不商、非兵、非民之徒,安坐而仰食于王家”,必然要给清朝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带来十分沉重的负担,不得不竭尽全力搜括民财予以支撑。

2.八旗是维护清朝统治的主要工具

八旗是清王朝统治国家的重要军事支柱,不仅是打江山的先锋,而且是守江山的重要武装力量。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八旗兴则满族兴,清朝立;八旗衰则满族衰,清朝亡。八旗按方位驻守北京内城,以环拱紫禁城池,并抽调一部分官兵专任缉捕之事。与此同时,设驻防八旗,分驻全国军事要地。历朝统治者都把“国语”(即满语,又称“清语”)和满族长期狩猎生活中的民族特技——骑射,作为“满洲根本”“家法相传”,一再告诫八旗旗人“专心学习”,不许沾染汉人习气,“转致弓马生疏”。

3.旗民有别,八旗之间不相统属

旗人当时不叫满族,旗人就是在旗的,民人就是不在旗的,不在旗的汉人、回族等等,都叫民人。也就是说,旗和民是两个概念,旗是旗,民是民,八旗制度只分旗、民,不分民族。旗与民的身份是终身的,在旗则终身在旗,世世代代在旗,民人不在旗,则世世代代不在旗。例如,你属于镶黄旗,你就终身是镶黄旗,子子孙孙是镶黄旗。当然,也有个别的例外,中间会有变动。

努尔哈赤从创立八旗制度开始,就把所有的部众,包括后来归附和俘获的人员,都编入各旗中,形成“以旗统人”的统治格局。八旗旗主各管一旗,互不相扰。如阿敏贝勒欺压其弟塞桑古,塞桑古诉于代善、皇太极二人,但代善、皇太极因自己与阿敏同是旗主,不敢过问此事。在满族旗人中有一句俗话,叫“隔旗如隔山”,这就是说各旗独立,只对本旗人负责,旗主间无隶属关系。

4.一旗之主享有至上权威

各旗主贝勒对属下旗员、兵丁的统属关系十分严格。“属人对旗主有君臣之分”,旗下官员及旗民有事,必须到本旗主处报告,得其允许后方可行动。行军打仗不得擅离本旗及其所属牛录,如擅自离开要处重罚。甚至旗人女子婚嫁也需要本旗贝勒的许可。旗主贝勒在一旗之内就是一个小君主,不是旗主的贝勒,对本旗旗主贝勒都是敬畏如神。

5.八旗之共主,统辖八旗

八旗分隶,互不统属,但八旗却共推一旗之主为八旗之共主。努尔哈赤为八旗之主,对八家贝勒具有绝对权威。这一方面是由于各旗贝勒都是他的兄弟子侄,另一方面是八旗之主拥有旗的数量和实力要远远超过其他各旗。因此他有能力发号施令。努尔哈赤作为大汗,集各种大权于一身。如战争的俘获品及人畜等,各旗贝勒不能私自支配,必须由努尔哈赤分配。在努尔哈赤建立的后金政权中,“汗”有上天赋予的无限的权力。诸贝勒、大臣以汗为父。这种以血缘关系维系的政权统治带有浓厚的原始社会末期父系家长制的遗存。

6.八旗自成体制和系统

入关前,八旗兵丁平时从事生产劳动,战时荷戈从征,军械粮草自备。入关以后,建立了八旗常备兵制和兵饷制度,八旗兵从而成了职业兵。八旗逐渐发展,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如封爵,崇德元年(1636年)始定亲王、郡王、贝勒、贝子、镇国公、辅国公、镇国将军、辅国将军、奉国将军九等。八旗按引军旗色定户籍,八旗兴办宗室觉罗学、宗学,归宗人府管;兴办咸安宫官学,景山官学,归内务府管,课其子弟。学校是固定的,分等级的,和民人不入一个学校。

旗人的仕途之路也是很宽的。一般旗人既可个别考试入仕,也有其他各种机会做官。如康熙十年(1671年),“奏准八旗满洲监生识满汉字者,考试翻译;只识满字,考试缮写。优者授为正八品,以部院笔帖式补用”。雍正元年(1723年)正月,世宗鉴于满洲进士、举人出身的翰林元升转之途,制定了“推升”的法令。乾隆二年(1737年),“敕满洲进士依甲等名次选用知县”。历届皇帝还经常下令,要八旗都统将旗内“孝友端方,有才能文者”奏闻,然后授以官职。

八旗宗室王公及官兵的婚丧、住地、司法等均有规定。旗、民不通婚,不只是满、汉,民包括汉人、回人、苗民等等,很多少数民族,直到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才取消禁令,实际上民间早已通婚。八旗的住地是固定的。以北京来说,两黄旗住在北城,两白旗住在东城,两红旗住在西城,两蓝旗住在崇文门和宣武门以里,是为禁旅八旗。驻防八旗则设立满城,在杭州、成都、福州等地设立满城,旗人住在里面,旗人由国家供养钱粮,俗话叫“铁杆庄稼,旱涝保收”。

清朝对八旗旗人在生活上给予多种优待。旗人不许做工,不许务农,不许经商。顺治元年(1644年)清廷下令:“凡八旗壮丁、差徭、粮草、布匹,永停输纳。”免去了他们除兵役之外的全部义务。同时发给口粮赡养家属:“七岁以上即食全俸,六岁以下为半口,减半给粮。因是不劳而食,坐享厚利,如待哺之鸟。”

在司法上,旗、民有天壤之别。旗人犯了法,地方官不能审理,单有一个审理的程序,由步军统领衙门和慎刑司审理。旗人享有“减等”“换刑”等等特权,旗、民犯了同样的罪,同罪不同刑。《大清律例》规定:“凡旗人犯罪,笞、杖各照数鞭责,军、流、徒免发遣,分别枷号。徒一年者,枷号二野史,每等递加五日。流二千里者,枷号五野史,每等亦递加五日。充军附近者,枷号七野史,近边、沿海、边外者八野史,极边、烟瘴者九野史。”也就是说,旗人犯了徒刑,一年折合枷号五天,要是民人判一年刑的话,旗人关五天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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