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破仑法典》的立法过程?《拿破仑法典》包括哪些内容?

你知道《拿破仑法典》的立法过程吗?

1800年,法兰西帝国第一执政者拿破仑任命了以法学家组成的四人委员会,赋予他们起草民法典的任务。这4人是J.E.M.波塔利斯、F.D.特龙谢、F.J.J.比戈·德·普雷阿梅讷和J.马尔维尔。翌年,委员会以4个月的时间草创了全部民法典的初稿。第一执政者拿破仑和第二执政者J.—J.—R.de康巴塞雷斯亲自参加了该法典的制定。拿破仑直接领导了编纂工作。在讨论法典草案的102次会议中,他亲自主持的在半数以上。草案先交枢密院审议,后送交各法院征询意见。1803—1804年间,法典以36部单行法的形式颁布实施。1804年3月21日由拿破仑签发颁行,成为单一的民法典。草案除了经过枢密院的仔细审议外,还送交法国各法院征询意见,然后逐步分为36部单行法(相当于该法典现有的36章),并得到法国议会的通过。法兰西第一帝国成立后,综合为《拿破仑法典》。

《拿破仑法典》包括哪些内容?

《拿破仑法典》于1804年3月21日被法兰西第一帝国议会通过。法典除总则外,分为3编。第一编是人法,包含关于个人和亲属法的规定,实际上是关于民事权利主体的规定。第二编是物法,包含关于各种财产和所有权及其他物权的规定,实际上是关于在静态中的民事权利客体的规定。第三编称为“取得所有权的各种方法”编。内容颇为庞杂:首先规定了继承、赠与、遗嘱和夫妻财产制;其次规定了债法,附以质权和抵押权法;最后还规定了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实际上,该编是关于民事权利客体从一个权利主体转移于另一个权利主体的各种可能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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